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行政拘留由誰批准?

一、對當事人行政拘留由誰批准?

對當事人行政拘留由誰批准?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業務部門應當報其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決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單位違法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室)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行拘留?

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另外,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拘留決定,但仍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派出所在處置一般治安案件的時候,對參與打架鬥毆的當事人可能採取行政拘留處罰。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執法權,應該上報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人批准。對當事人拘留後,關在看守所,並在一天內通知家屬。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是半個月。

標籤:行政拘留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