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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後多長時間批捕當事人?

拘留後多長時間批捕當事人?

一、拘留後多長時間批捕當事人?

1、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適用於哪些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現行犯是指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即時發現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從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着嚴格的界限和標準,不能隨意變更和超越。但在公安司法實踐中,部分幹警對這一標準的掌握不是很好,主要表現為兩種傾向,一種是刑事拘留適用範圍過於隨意化、擴大化。公安幹警的法制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是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這種傾向主要表現為:

(一)為防止治安案件當事人申訴,起訴而對其採取刑事拘留,以拘代處,混淆了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界限,擴大了刑事拘留的範圍。

(二)由於刑事拘留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日期有限,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用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長辦案時間。

(三)以拘代查,濫用拘留,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隨意進行拘留審查,甚至有公安機關在對外來人口清查時發現沒有身份證的人也進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

(四)有的公安機關出於地方保護的目的,將典型經濟合同糾紛中的債務人強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債務人及其家屬迅速還欠,插手經濟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拘留後多久進行拘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若是在拘捕過程中下發了批捕的命令,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