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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誰批准

1、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2、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刑事拘留由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