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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是什麼?

一、財政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是什麼?

財政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是什麼?

財政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符號和標記,以及圖像等等,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執行處罰機關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進行行政案件的處理,他們也是需要有相應的證據的,否則的話沒有證據,肯定是不能夠隨意的處罰,那麼就是屬於耐用職權的行為,主要的證據主要指的就是能夠證明,確實存在着違反行政法規的一些文字的符號標記,或者是圖案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