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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案件,什麼是行政案件證據規則

隨着時代的進步、改革的深入,羣眾依法維權意識的提高,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複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當行政爭議增加了一項程序,行政爭議就上升為行政案件了,到底增加的是哪一項程序,是什麼構成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證據規則是什麼,本站的小編在下文中將為您進行解答。

什麼是行政案件?什麼是行政案件證據規則?

什麼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產生的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

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着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證據規則

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可定案證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徵:⑴客觀性;⑵相關性;⑶合法性。

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證據規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美國聯邦證據法第403條規定:“證據雖然具有關聯性,但可能導致不公證據規則正的偏見、混淆爭議或誤導陪審團的危險大於該證據可能具有的價值時,或者考慮到過分拖延、浪費時間或無需出示重複證據時,也可以不採納。”

從某個程度而言,當行政爭議上升到行政案件,意味着矛盾的深化,如何減少和避免行政爭議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人民羣眾的事。人們在不斷提高維權意識的同時,也應該理智維權,切莫濫用社會輿論,製造事端,和平維權,以上就是本站對什麼是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證據規則的解答,更詳細的瞭解可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