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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證據刑事案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我國法律處罰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起到規範以及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並幫助其改正約束,還沒有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但在刑事案件中,能否因為證據不足而轉換為行政處罰呢?下面是由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行政處罰證據刑事案件有哪些,希望能為你提供幫助。

行政處罰證據刑事案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是建立在事實認定基礎上的法律適用,所以,行政處罰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認定事實的問題和如何正確選擇法律規範並加以適用的問題。對於法律規範選擇的規則,立法法已有比較明確和具體的規定,理論界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比較深入。但對於如何認定事實的問題,即行政處罰的證據規則,理論界關注不多,立法中的規定也非常稀少,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無所適從。因此本文打算結合行政處罰實踐對行政處罰的證據規則談談點滴認識。

一、行政處罰需要明確的證據規則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要查明案件事實。查明案件事實,行政機關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證據,這些證據中還包括當事人的反證。對於一個待證事實,經常出現的情況是既有支持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也有否認待證事實成立的證據。這時,行政機關需要排除關於待證事實不成立的可能性。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不能排除關於待證事實不成立的所有的可能性,行政機關畢竟不是偵查機關,行政行為對效率的要求又比較高,處罰作為維護秩序的手段,其時效性要求較強,在現有條件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是做不到的,如果只要有一種可能性未被排除就不能認定事實的話,恐怕沒有幾個處罰決定可以做成,行政處罰制度也就失去維持秩序的作用了。所以這裏面存在行政機關如何進行證據判斷的問題,也就是説 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需要有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證據規則。

二、行政處罰的證據規則應當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所區別

在訴訟法的立法、理論和實務上,證據判斷標準一般都是二元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證據判斷標準各有不同。為什麼同樣是對事實的認定,卻會採用不同的標準?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對於一個待證事實,一方證據佔有證明待證事實蓋然性上的優勢,法官就據此認定待證事實。刑事訴訟要解決國家是否對被告人進行刑罰制裁的問題,出於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護和防止濫施刑罰的目的,故而採用較高要求的標準(如不輕信口供原則等)。

行政處罰是法律對違反行政秩序的人給予的行政制裁,雖然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同屬法律適用的方式,但其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性質是不同的,它有着自身的固有特點和獨特的功能。行政處罰是在近代以後才產生的,近代以前,刑罰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社會事務日益複雜,秩序的專業化色彩越來越強,司法由於其非專業性和程序的複雜性不能完全適應這種變化。這種變化在客觀上需要有一種適應新形勢的制裁方式,它必須具有專業化和效率性的特點。從20世紀中葉開始,許多違法行為由受刑罰制裁轉入行政處罰的範圍,行政部門漸漸成為法律適用的“大户”。

既然行政處罰是與民事、刑事不同的制裁方式,那麼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規則就應當是獨立的,為行政處罰確定證據規則就必須考慮到行政處罰自身的功能和特點,尤其是專業性和效率性的特點。如果不考慮專業性和效率性,直接援引民事、刑事方面特別是刑事方面的證據規則,那麼證據規則就會成為行政處罰不應有的負擔,行政處罰也就失去了其獨特的社會調整功能,從而使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遭到破壞。所以行政處罰的證據規則應當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所區別。(美國行政裁決證據規則:一般準用民事案件“證據優勢”標準,基於基本政策方面的考慮還規定了不同的證據規則,有的要求達到比證據優勢標準低一些的標準即可,有的則要求超過證據優勢標準,但不必達到刑事案件那麼高的要求。)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懲罰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所以兩者也應該做出區分。在刑事案件中,由刑事處罰轉換為行政處罰的可能性有很多種,原因也不同,以上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行政處罰證據刑事案件的問題,希望能夠給你提供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