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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證據種類在我們國家是怎樣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案件證據種類在我們國家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處罰案件證據種類在我們國家是怎樣規定的?

(一)書證

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覆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範疇。

(二)物證

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説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三)視聽資料

對視聽資料,有下列要求:

1、儘量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類證據有如下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身份的文件。

(五)當事人的陳述

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六)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説監測報告。鑑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資格的説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説明分析過程。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所反映的多是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後進行,如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產地的現場進行拍照,並以文字、表格、圖畫、數據等形式將結果作出的記錄。勘驗人員進行勘驗,應當出示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蔘加,被邀請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對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調查所作的客觀記錄,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參與下製作的,其內容是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現場事實,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後予以補記。

在這裏,我們所説的行政處罰的證據,指的是跟案件有關的一切的材料證據,其次就是行政處罰的證據的類型,跟我們國家民事證據以及相應的刑事證據的種類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