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理可以聽證嗎?
一、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理可以聽證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理可以聽證,具體的聽證規定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則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以上三種處罰較重,可能給相對人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為了慎重起見,在作出處罰之前,給相對人一次申辯和質證的機會。至於行政拘留,雖然比不上處罰更重,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了暫緩拘留的救濟程序,《行政處罰法》就不再作出聽證的規定。
2、聽證會的具體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制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支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
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後,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聽證筆錄是調查結果之一,是行政處罰的“證據之一”。這和《行政許可法》中聽證筆錄的“案卷排他性原則”不同,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筆錄是“唯一證據”。
行政處罰案件在審理時,是可以聽證的,但是並不是必然可以聽證,任何需要聽證處罰案件的審理的,都需要提出書面的請求,行政機關受到此類請求之後需要及時的回覆,即使是不同意聽證,也需要回復,且在回覆的同時需要説明不同意聽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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