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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和解嗎?

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和解嗎?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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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和解嗎

行政處罰是單方面做出決定。調解是針對爭議訴訟雙方。從程序上講沒有調解的法定程序,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以上是對行政處罰可以和解嗎的解答,願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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