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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的,正常的申請180期限為180日,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期限應在申請之日起6個月執行完畢。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地六個月個執結。

綜上所述,當事人逾期不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按照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