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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後雙方可以和解嗎?

自行和解,是指在沒有第三人的參與下,完全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相互諒解,最終達成的協議。

行政裁決後雙方可以和解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就按照兩人約定的執行。如果沒有執行下去,就恢復執行法院原來的判決。但是如果兩人按照約定的執行完了,又不滿意,要求按照法院原來的判決重新執行,法院不會再恢復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達成和解協議之後,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批覆》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根據不同情況所採取的不同的措施:

(1)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翻悔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按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

(2)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又申請按原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對於民事訴訟的生效判決,對方如果不履行的話,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之後啟動了執行程序,但其中也是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在達成了和解協議之後,就需要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來履行。若不履行的,那麼經過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按照之前生效的原法律文書來執行。

我國的行政裁決的效力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合法或者是主體不合法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等。

標籤:和解 行政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