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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由怎麼寫才最規範

行政處罰案由怎麼寫才最規範?

行政處罰案由怎麼寫才最規範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範圍。行政管理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税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税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税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範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範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範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範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範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併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對於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行政賠償。以税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税務行政賠償”等。

只要行政機關確定公民違法並決定對其處罰以示教育的,根據上述的案由的組成部分和組織方法就可以規範地羅列出合乎法律規定的具體案由,只有這樣才能讓接受處罰的公民心服口服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