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規定行政處罰是案由嗎
一、規定行政處罰是案由嗎
1、作為類案件案由
它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構成要素:
(1)行政管理範圍。行政管理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税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由此可見,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範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舉個例子來説,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範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範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2、不作為類案件案由
它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也是適用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是還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
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舉個例子來説,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3、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
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併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於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
確定方法: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
對於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例如,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
它的確定方法是:行政管理範圍 行政賠償。以税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税務行政賠償”等。
綜上所述,判斷行政處罰是否為案由需要判定是否構成案由的構成要件,行政處罰案件分為三種類型:案件,不作為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由於行政案件處於調查階段,初步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有關陳述確定,行政處罰檔案的封面必須由案件確定。 在確定行政處罰案件時,它基於行政管理的範圍和具體的行政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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