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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聽證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當中確實是規定了行政處罰聽證,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程序在處理一些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時候通常情況下都會經過一種行政聽證,這個聽證程序,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可能比較陌生,因此他們想知道。行政處罰法聽證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聽證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聽證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複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是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是用的,也就是説具體的範圍在行政處罰法聽證辦法當中都已經規定了包括責令停產停業等,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