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行政違法的處罰是什麼?
針對非法集資的法律後果,《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規定,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施行前發生的非法集資按照“誰主管,誰整頓;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的原則處理,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施行後發生的非法集資,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處理。以下具體分析非法集資的行政法律後果。
1、調查、取締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為,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2、清退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3、處罰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為由證監會負責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非法集資的刑事和行政標準不一樣。認定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需要具備特定的構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點。但對於行政監管層面,認定非法集資的核心要素只有兩個:集資性質和麪向社會公眾。因此,對於行政監管者來説,“只要是面向社會公眾集資,無論是否採取了公開宣傳手段,都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活動”。
行政認定也不是刑事認定的必經程序。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政部門沒有認定的,不影響刑事方面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但是,在刑事審查中,可以參考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
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複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一般在非法集資的案件中要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公司中只要是在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就要追究一定的責任,因此我們在工作中要遵紀守法不參與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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