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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法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法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法規定是什麼?

強制執行措施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權益。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幾種強制執行措施:

1、加罰。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裏應指出的是,加處的罰款是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屬於執行罰的範疇,不是一種行政處罰。所謂執行罰,是指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科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義務,如對勒令停業的工商企業,對被禁止營業的非法經營者,可以採取罰款這一執行措施來促使其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在環保、食品衞生、藥品管理等方面採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業整頓、停產治理等措施,也可以採取罰款的執行措施來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在這裏,罰款已成為一種執行措施,不作為行政處罰來對待,所以不適用罰款收繳的執行程序,不在當事人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的範圍內。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用封條將被處罰人的財物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扣押,是把被處罰人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被處罰人佔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如交納罰款等,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當事人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款來抵繳罰款。如果被處罰的當事人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有存款帳户,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納罰款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還可以採取劃撥凍結存款的執行措施。凍結是針對被處罰人的存款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是指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凍結被處罰人的存款時,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凍結被處罰人的財產,不準其提取和轉移。在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時,行政機關可以通知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從當事人的賬户內劃撥支付。必須指出,實施這一措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即執行主體要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實施,執行條件和程序也要依法進行。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大多數行政機關還沒有強制執行權。這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強制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意義是什麼?

1、強制執行是維護行政處罰決定嚴肅性的必要措施

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了強制執行的規定,就告訴人們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行使國家執法權的行為,生效的處罰決定是要執行的,違法行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當事人認識到行政處罰決定的嚴肅性,如果不按期履行處罰決定的內容,就要被具有執行權的機關強制執行,從而增加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覺性。

2、強制執行是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的必要手段

一般來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實際生活中,也有少數被處罰人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以通過強制執行措施,就可以強制。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例如,在當事人拒不履行罰款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採取加處罰款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很多人由於懼怕不斷增加的罰款額帶來財產上的更大損失,便開始自覺履行義務。所以通過執行手段可以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使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實現,避免給社會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

3、強制執行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如拒不履行,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可依法強制執行,沒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行政機關合法的行政處罰行為就得以實現,既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4、強制執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處罰的措施,在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時候,就可以採取這種方式來進行處罰,當然行政處罰也是有強制執行的,主要是適用於當事人共履行行政處罰當中所規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