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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立案部門

法律2.95W
玩忽職守立案部門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具有一定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忠實履行職權,有玩忽職守行為的,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玩忽職守立案有什麼標準?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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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説,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違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的職責和權利義務,並且當知道自己撤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自己以為憑着自己的知識、經驗及技能而輕信可心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你現在應當研究玩忽職守罪能否成立,而不是研究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