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效力一般可分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佈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確定力
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後,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期間過後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並向行政性對人説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
(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
(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
(四)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我國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執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二、行政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帶有強制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
對行政行為的效力簡單的瞭解一下即可,事實上,行政行為某種程度上行使的就是國家公權,但是違法的行政行為是不受保護的,公職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行為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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