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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包括了哪些

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包括了哪些
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包括: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力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標籤:無效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