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類型
一、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衞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税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税。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税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税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覆,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税務機關征税,不能自由創設税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係,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例外情況下是不要式的,如情況簡單,無需煩瑣的程序,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當場口頭處罰;再者,情況緊急,來不急經過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隊為救火拆掉一個障礙房子。
二、具體行政行為成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2.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3.必須送達當事人
注意:在單行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可能還有其他要件。如行政處罰法41條的規定。
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的是抽象行政行為,其中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裏要注意存在行政前置的情況。若是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則就不能按照上述方式來處理。而成立具體行政行為要求符合一定的要件,主體要是行政主體、意思表示要明確,另外就是要送達給行政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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