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內容
仔細研究行政行為的效力,對於完善行政立法,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需要對行政行為的效力進行分析,那麼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內容?下面,本站的小編通過下文為進行解答。
行政行為效力一般可分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佈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確定力
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後,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期間過後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並向行政性對人説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
(四)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我國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執行力也可針對行政主體,如果根據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主題負有某種義務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通過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體履行其義務。
綜上所述,本站的小編總結了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了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的內容。在實踐中,因為對行政行為的效力研究不夠透徹,常常會成為困擾行政執法人員或行政訴訟主審法官的大問題,而且行政行為效力所包含的公定力這一內容,也在國內外行政法上充滿了爭議。但是,不論是否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我們只有認真分析瞭解其內涵,才能夠幫助我們認清其界限,在法律實踐中才能依法行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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