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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行政處罰個人觀點關於處罰種類什麼理解?

眾所周知,為了確保社會的有序運行,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各行各業都有想用的法律法條需要遵守。交通運輸業同樣擁有一套法律。那麼什麼是航空行政處罰個人觀點關乎航空行政處罰的種類是什麼?下面歡迎大家閲讀!

航空行政處罰個人觀點關於處罰種類什麼理解?

一、航空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和規定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為了規範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民航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辦法。

第四條 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 民用航空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沒有規定或者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民用航空規章可以設定警告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數量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處罰;設定和規定行政處罰的條款一律無效。

第六條 民用航空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管理局的具體情況制定行政處罰的具體工作程序,但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 下列民航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一)民航總局;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設立的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授權,以該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內設職能部門,可以具體承辦處罰事項,但不得以該內設職能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除經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的外,任何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其以行政處罰名義實施的處罰行為一律無效,有關當事人有權拒絕或者向有關部門申訴、舉報。

任何個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實施民用航空行政處罰的,接受授權的組織應當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委託給其他組織實施,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委託的民航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依法具有該項行政處罰權;

(二)受委託組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委託機關直接實施行政處罰在人員、裝備、技術、空間方面確有困難;或者委託的行政處罰事項在時間、空間和管理對象方面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和經常性。

第十三條 受委託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與被委託的行政處罰事項無利害關係;

(三)具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相應民用航空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民用航空業務、技術的正式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第十四條 民用航空規章可以明確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民用航空規章沒有明確委託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委託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託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出具正式的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機關和受委託組織的名稱、地址;

(二)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範圍和適用處罰的條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三)違反委託事項的責任;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委託機關發現受委託組織喪失委託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接受委託情況的,可以解除委託,收回委託書。

第十六條 受委託組織應當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託權限。

受委託組織不得將委託事項再委託他人。

第十七條 委託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前款所稱監督,應當包括受委託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超越委託範圍,是否應當處罰而不處罰或者不應當處罰而擅自處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第十八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受委託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委託機關的上一級民航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處罰,需要舉報、申訴的,可以向委託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受委託組織提出。委託機關和受委託組織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民航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具體辦理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監察員資格。

不具有監察員資格的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專業人員,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檢查和調查取證。

通過上述資料的閲讀,相信大家對航空行政處罰個人觀點以及航空處罰的實施主體和執法人員已經全面瞭解。航空行政處罰程序可以分為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主要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選擇簡易程序或是聽證程序。同時管轄區域也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