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是什麼?
一、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雖然都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制裁行為,但有較大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説,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而行政處分 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複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二、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都屬於行政制裁,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那麼如何對兩者進行區分呢?
1、被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處分制裁的則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2、實施的主體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作出,這些主體具有對外管理的職權,其行政處罰權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公務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説,一般的行政機關都具有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權。
3、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係;而行政處分制裁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與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係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包括以下幾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種行政機關能夠作出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權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而行政處分的形式,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共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每個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這8種形式的行政處分。監察機關的監察處分形式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5、救濟的途徑不同。
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在本質上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從性質、實施的主體、制裁的對象、還有形式都有區別。行政處分依據相關的行政規定,不管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處分,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所以人們應該根據案情的程度來判斷該屬於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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