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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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
1、犯罪主體不同
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和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從事公務的人員。另一類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而職務侵佔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2、犯罪客體不同
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的廉潔性和公告財產所有權。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是本罪的主要客體。而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3、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法定刑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規定高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所非法佔有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達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而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在量刑方面,犯職務侵佔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上,可並處沒收財產。
而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如果無法準確區分這兩個罪名,其實很容易出現定錯罪的情況。在這裏我們應當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國有性質的單位的財物同樣可以從事勞務的人員利用從事勞務的便利,非法佔有國有單位財物的,只能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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