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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

侵佔罪沒有直接證據能立案,無論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就應當立案偵查。是否具有犯罪證據,是偵查過程中需要查明的問題,不是立案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沒有直接證據能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