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糾紛是怎麼樣的
一、職務侵權糾紛是怎麼樣的
所謂職務侵權,是指在代表國家行使權力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才為執行職務的行為;只有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才為職務侵權行為。由於職務侵權是在行使國家權力中發生的侵權行為,行為人與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非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它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屬於一種特殊侵權行為。
二、職務侵權的構成要件
1.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所造成
這裏所稱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裏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在相應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只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所造成的損害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
2.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
只有在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含受其委託的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時,相應的國家機關才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何為職務行為,一般指經行政授權的行為或者司法允許的行為。
3.損害系由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致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可見,只有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受其委託的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時,國家才予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4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在對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後,應當向對損害負有重大過錯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如對違法使用武器致人人身傷害的、刑訊逼供致人人身傷害的,可要求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三、職務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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