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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理由推翻職務侵佔

一、職工不屬於該企業人員;
二、侵佔罪屬於完全自訴的罪名;
三、涉案單位屬於個人合夥;
四、合作關係的人不是被害單位的人員;
五、承包關係的人不是被害單位的人員;
六、掛靠人員不是被害單位的人員;
七、借用公司名義與他人合夥經營,並不屬於公司人員;
八、證據不足。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麼理由推翻職務侵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