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離婚夫妻怎麼複合

法律2.65W
離婚夫妻怎麼複合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複合權利性


就相鄰權具體的物權性質説,由於相鄰權的基本內容是為相鄰不動產提供便利,有時表現為積極的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有時表現為對相鄰不動產進行消極的限制使用。從廣義上來理解,相鄰權這兩方面內容都具有一定的用益性。但並不能因此把相鄰權定性為用益物權。常態的用益物權一是多表現為積極的使用,二是可以獨立轉讓,這些特徵相鄰權並不完全具備。再者,相鄰權和用益物權並不在一個層次上,它是也可以從屬於不動產用益物權本身的。即使在承認在相鄰權基礎上經登記而成立的地役權作為獨立用益物權的立法中,地役權和其它用益物權也不是性質一致的權利。一般用益物權是不能並存於同一不動產之上的,而地役權卻可以。這説明不是用益物權內在的不統一,就是地役權的定性不準確。地役權作為相鄰權的補充,儘管在社會現實中存在着大量的積極地役權,體現了用益物權性質的一面,但在消極地役權中,這與其它用益物權在內容性質是不一致的。所以説即使是地役權也木能簡單定性為用益物權,相鄰權就更是不可了。相鄰權是具有複合權利性質又主要表現為物權性質的一種私權形態。其複合性權利特徵表現為以下幾點:

(1)相鄰權是物權調整規範和行為禁止規範的複合

相鄰權是為自己不動產便宜而對他人不動產進行使用或限制的權利。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較明顯地體現了相鄰權的物權性,即對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而限制他人對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過禁止相鄰不動產的使用人為特定行為來實現的。如果説這也體現出了相鄰權的物權性的話,至少是間接的,對他人行為的約束則是直接的。

(2)相鄰權是私法和公法所共同賦予的複合型權利形態

相鄰權是不動產使用人之間平等享有的彼此的權利,嚴格説它是一種私權。然而隨着社會生活的日益發展,許多社會問題由於其存在的廣泛性、危害的嚴重性,單靠私人間的力量已不能最佳地解決,如環境侵害。這時就需要公法力量的配合,從而出現了公法和私法共同調整同一社會問題而競合的現象。如噪音、震動、熱汽等不可稱量物質妨害相鄰關係,也適用環保法的規定。

(3)財產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相結合的權利形態

在相鄰關係中,現代不可量物侵害不管是自然人的因素還是相鄰經營者的行為都對居民身體健康和精神愉悦造成影響。這裏面深深滲透着對人格利益的關心。這也是現代相鄰權進步性、發展性最有力的體現:不應再固守於只是對土地、房屋的利用提供方便的權利,其實還應包括為人們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的權利。

(4)法定性和約定性相結合的權利

按照通常理解,相鄰權是一種法定權利,故一般不得約定加以變更或排除。其實這是對相鄰權的一種誤解。就為物的便宜方面説,相鄰權的物權調整主要着眼於資源的有效利用。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並不是必然的、唯一的解決相鄰不動產利用的手段,它只是為了降低對此問題解決的社會成本,法律才明確了相鄰權的法定性質。但它並不意味着對當事人約定的排除。就不動產使用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宜來講更是這樣。日常生活的複雜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做出規定。相鄰權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相結合的特性。也正是在此基礎上,我們並不排除在相鄰權基礎進行約定,或者並進行登記來強化其物權效力(傳統意義上的地役權)。主張用相鄰權來吸收地役權的物權立法模式也正是根基於此。

在法律這個範疇內,相鄰權似乎總是帶給人們很多疑惑?“相鄰權屬於什麼權力?”其實總體而言相鄰權屬於用益物權。希望在這裏小編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鄰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網友們還有什麼疑惑與不解,在參考本文之餘可以聯繫律師365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這樣會得到更加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