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要怎麼區分
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區分如下:
(1)犯罪的主體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徇私枉法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3)犯罪的客觀不同。徇私枉法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權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犯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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