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等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對象不同。對於誣告陷害罪的犯罪對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規定;而報復陷害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誣告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的行為;報復陷害罪則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5)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報復陷害罪則是為了報復陷害他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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