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管轄的的主體是什麼
報復陷害罪管轄的的主體是什麼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和批評意見時,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亂否則,不僅不屬於本條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嚴重,還應當依照本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範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説,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製造種種理由或藉口,非法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採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係,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復陷害罪在法律層面上以及涉及一定的刑法,所以處罰的力度是較大的,因此自己要積極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就不會存在一定的爭議處罰,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合理的解決,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着充分的保障,進而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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