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劃分哪幾類?
一、職務犯罪劃分哪幾類
(一)職務便利類犯罪:
1、該類犯罪是企業高管職務犯罪中危險性最高,也是數量最高發的犯罪,其客觀上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業機會等多種形式;
2、為個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獲取非法的利益。此類犯罪是為個人利益而使用職權,而職權的本來使命是為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因此,其違背職務的行為必然要表現為對職權的“利用”。
(二)濫用職權類犯罪:
1、濫用職權型犯罪是以積極的越權行為為主要特徵,而越權行為的標誌是其違規性,即超越權力範圍,一意孤行,堅持錯誤的決策,強行、擅自作出違反規定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
2、濫用職權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公然為之,前面的利用職務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悄然為之,兩者的祕密性特徵不同。該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三)疏於職務類犯罪:
1、該類犯罪具體表現是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如公司高管對於自己的職務負有勤勉盡責和審慎決策的義務,而嚴重不負責任則屬於疏於職務。疏於職務犯罪的客觀行為形態,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
2、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了審慎的義務被詐騙,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損失,目前我國刑法尚沒有相應的規定。被騙公司可以合同詐騙罪追回損失,而對於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的行為,公司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約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哪些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職務犯罪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實施犯罪。若是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是利用自己的職權實施犯罪,那麼並不能認定為這裏的職務犯罪,因為對於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是有專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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