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包括哪幾類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務犯罪劃分哪幾類
(一)職務便利類犯罪:
1、該類犯罪是企業高管職務犯罪中危險性最高,也是數量最高發的犯罪,其客觀上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業機會等多種形式;
2、為個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獲取非法的利益。此類犯罪是為個人利益而使用職權,而職權的本來使命是為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因此,其違背職務的行為必然要表現為對職權的“利用”。
(二)濫用職權類犯罪:
1、濫用職權型犯罪是以積極的越權行為為主要特徵,而越權行為的標誌是其違規性,即超越權力範圍,一意孤行,堅持錯誤的決策,強行、擅自作出違反規定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
2、濫用職權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公然為之,前面的利用職務型犯罪是明知不可為而悄然為之,兩者的祕密性特徵不同。該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三)疏於職務類犯罪:
1、該類犯罪具體表現是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放棄履行公司法規定的職責。如公司高管對於自己的職務負有勤勉盡責和審慎決策的義務,而嚴重不負責任則屬於疏於職務。疏於職務犯罪的客觀行為形態,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
2、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了審慎的義務被詐騙,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損失,目前我國刑法尚沒有相應的規定。被騙公司可以合同詐騙罪追回損失,而對於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的行為,公司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或者其他約定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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