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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指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所侵害的利益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本罪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特別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點。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具體地説,行為人只要具備下面的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犯本罪的人是一些特殊羣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除外);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麼是指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