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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能否單位犯罪

一、挪用資金罪能否單位犯罪?

挪用資金罪能否單位犯罪

挪用資金罪沒有單位犯罪,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二、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的話是很有可能會構成抽逃出資罪的,但根據法律上對挪用資金罪的定義來看,挪用資金罪屬於自然人犯罪。所以,挪用資金本質上是公司的某些工作人員侵犯到了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且挪用資金也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