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兩者的區別:
1、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後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
(3)、犯罪的對象不同;
(4)、刑罰不同。”
二、犯罪主體不同。
1、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範圍,比後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後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後者刑罰輕。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三、挪用資金罪
1、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2、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綜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主要是當事人侵佔的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挪用公款罪,其社會危害性程度較大,其量刑程度較重,挪用公款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其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員工,挪用公款,當事人侵害的是國家利益。挪用資金當事人侵害的是單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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