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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挪用資金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單位挪用資金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挪用資金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員工構成挪用資金罪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對於單位員工挪用資金的行為,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比如挪用單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退還了挪用的資金,在量刑的時候一般都會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