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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受案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一、挪用資金罪受案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受案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受案單位是檢察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具體是哪一個主體來進行一個案件偵查活動的話,是應當根據情況而定。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由檢察機關來進行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主體要件

本 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 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 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 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 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挪用資金它指的就是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但是對於自己的手中的權利來進行一個利用違法的獲得單位內部的一個資金。此時是屬於我們刑事犯罪當中的種類,他的偵查主體是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來進行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