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1、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嫌疑人佔用資金在主觀上是以挪用為目的還是以非法據為己有為目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區別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區別二:客觀表現不同。區別三:主觀目的不同。
2、主觀目的不同
3、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綜上所述,單位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應當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應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職工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或者他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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