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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要求公安調查是否可以?

一、告訴才處理要求公安調查是否可以?

告訴才處理要求公安調查是否可以?

刑事案件中,刑法明確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即使報案,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但是,如果是刑法規定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於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提請自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虐待罪、遺棄犯罪等屬於自訴案件,受害人應該自己準備訴訟狀到法院報案,通常上公安機關不會受理。當事人應當書面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實在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表達。法院會在拿到訴訟狀後半個月內決定是否立案手受理。

標籤: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