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公安管嗎?
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公安管嗎?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這一規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於自訴案件。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即刑法分則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公然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他人財物案。
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形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二、告訴才處理的起訴方式是什麼?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自訴案件包括很多種,如侮辱案、誹謗案、侵佔他人財物案。都是需要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相關訴訟。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這類案件的。需要法院開庭審理才能將案件處理完畢。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讓被告獲得處罰,讓受害者獲得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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