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案件直接受理的是公安機關嗎
一、告訴才處理案件直接受理的是公安機關?
告訴才處理案件直接受理的不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法院,告訴才處理的直接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 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這就是所謂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起訴的公訴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二、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在當代社會不同類型的案件,它的管轄和受理的機關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如果一個人從事故意殺人的這樣一種行為的話,是由相關的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全權的處理,後續的提起公訴都不需要當事人自己來操心,但是如果是侮辱類型的比較輕微的案件的話,就需要由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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