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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的範圍包括哪些?

上訴不加刑的範圍包括哪些?

在一些案件審理完結後,被告人會對法院審理結果不服,從而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我們國家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在相關法律中規定了上訴之後,在第二審的判決中不加重刑罰,但是它有一個適用範圍。那麼,上訴不加刑的範圍包括哪些?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上訴不加刑的範圍 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中國法律中的體現。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解除其上訴的思想顧慮,切實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對於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運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種情況: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對被告實行數罪併罰的,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三)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五)對於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後有變化,如果只是由於被告人一方上訴才引起二審的案件,一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實踐中曾存在的二審法院對於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就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發回重審,並告知原審法院改判加刑的情況,被認為是公然違背“上訴不加刑”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令禁止。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

(六)原判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只是定性不準、認定罪名不當,在二審改判重新確定罪名時,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訴後被加重刑罰的顧慮,從而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保證辦案質量,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條件,經過審理決定改判的,對被告人只能適用比原判輕的刑罰,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七)人民檢察院抗訴要求二審法院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案件,二審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沒有加重刑罰的訴因,也是對抗訴的不尊重。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上訴不加刑的範圍,上訴不加刑原則對於被告人的權利有很好的保障,被告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目的是為了申訴自己無罪或者減輕刑罰,如果上級法院二審的時候不但沒有減輕反而有可能加重被告刑罰,那麼被告人會因為有加重處罰的顧慮而不敢提出上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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