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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範圍是什麼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範圍是什麼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但是在和解中是需要條件的,那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範圍有哪些呢?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就該問題做詳細闡述,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一、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兩個個條件:

1、主觀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2、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案件不能和解,只有自訴案件才可以和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一百七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二、刑事和解的範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條件來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詐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規定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犯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應當數罪併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對於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時激憤而犯罪的案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用和解程序對案件的處理會收到較好的效果。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刑事和解使用條件和範圍的內容。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了比這更加複雜的情況,建議你最好先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聽聽專業律師的建議,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標籤:和解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