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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什麼是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
刑法的時間適用範圍包括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這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刑法的生效時間與其他法律的生效時間相似,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從公佈之日起生效。二是公佈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關於刑法生效時間的通行作法。
其次,法律的失效時間,即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通常要由立法機關作出決定。
從世界範圍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種,諸如新法公佈實施後舊法自然失效,立法機關明確宣佈廢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時即規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國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立法機關明確宣佈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後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於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