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適用減刑嗎,減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國法律中所説的減刑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執行期間,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就可以給予刑罰種類的變更,或者刑期的縮短。在司法實踐中,死刑適用減刑嗎?這要從減刑的適用範圍説起,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解答這個疑惑吧。
一、死刑適用減刑嗎,減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説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不適用減刑的範圍如下:
(一)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後的處理不應屬於減刑範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下稱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不應列入探討的減刑之中。理由是:
1、死緩在兩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理方法,是刑法規定的必然處理方式之一。
2、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後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後的減刑問題,則與所探討的減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
綜上,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都可適用減刑。
二、可以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很多時候我們會將死緩一起列入到死刑當中,但此時死刑裏面其實還包括了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因此,對於死刑適用減刑嗎,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了。要是被判死緩,那此時就是有可能被減刑的。但如果是死刑立即執行的話,則因為不符合減刑範圍,所以就是不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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