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次退查期限是什麼
2018年第一次退查期限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期限應當是一個月。有人認為補充偵查可以是兩次,每次期限一個月,兩次期限則為兩個月,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審判前羈押時間過長,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過其應判處的刑期。故在刑事訴訟法中,為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才規定了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補充偵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補充偵查還是兩次補充偵查,都必須依法在一個月內完成。如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補充偵查有哪些種類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至於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退查期限共兩個月,退查兩次為限,一次最長時間是一個月。補充偵查期限是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如果認為證據充分就會決定是否起訴, 決定不充分,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最多是2次。大家注意把握時間,逾期法院不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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