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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應按照哪些順序進行

法庭辯論應按照哪些順序進行
律師解析:法庭辯論應遵循的順序:
1、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2、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首先可以由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
4、辯護人辯護,大多數情況下,被告方的辯護一般都是由律師完成的;
5、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6、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