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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順序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我們在與其他人的日常交往中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有時候這種債權債務關係還是相互的,即互為債權人,互為債務人,這時候就存在順序履行債務,但是若先履行方沒有按義務履行債務那麼另外一方就可以使用順序履行債務抗辯權,按順序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下面就順序履行抗辯權的定義,適用條件和效力進行説明。

按順序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法學定義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説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二)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 “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 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為“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為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 任一方“對”其對方 都可以行使;

(三)適用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裏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四)法律效力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順序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順序履行抗辯權有利於保護第二位的債務人的權利,當第一位債務人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義務時候,其可以拒絕他相應的履行請求。也就是説只有在第一位債務人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後,才可以要求第二位債務人履行。

標籤:抗辯權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