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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出庭前被告準備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離婚案件出庭前被告準備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出庭前被告準備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離婚案件出庭前被告準備的材料主要有辯護狀、收集能夠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開庭之前,被告需要做以下準備:

第一,閲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離婚案件出庭前被告準備的材料主要有辯護狀、收集能夠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二、被告庭前沒有提交證據開庭時可以提交嗎?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告知的有舉證期限,當事人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否則逾期舉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離婚案件法院在受理之後,是會盡快的就決定艾開庭審理的日期的,法院會將審理的日期告知給原告、被告,在開庭審理之前,各方都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收集任何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證據越充足,法院審理這是對自己就越有利。